【转】西南财经大学交流学生管理办法

2017-10-10 17:22:26

西南财经大学交流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流学生管理,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质量,依据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学校、各部门和学院(中心)名义签订的交流学习项目。

第三条 学校交流学习项目实行归口管理。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学校国(境)外外出交流学习项目,教务处负责学校本科生国内外出交流学习项目,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国内外出交流学习项目,发展规划处负责学校国内接收交流学习项目。

归口管理部门应督促、检验项目主办单位相关工作的规范化建设等工作。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和学院(中心)签订的交流学习项目须在签订前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在项目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后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发布。

未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和备案,未在统一平台公布的项目,学校对参与学生的学分、学历不予认定,相关责任由学生和项目主办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章 外出交流学生管理

第五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在统一平台发布交流学习项目清单,项目主办单位按照项目协议要求公布选拔条件和选拔程序。

第六条 拟参加学校交流学习项目的学生需填写《西南财经大学交流学习申请表》,由学生所在学院(中心)批准后报项目主办单位,项目主办单位选拔学生并将拟录取名单汇总,填写《交流学习项目离校信息汇总表》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和批准。归口管理部门将审核批准后的名单交教务处或研究生院进行学籍变动,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将已完成学籍变动的外出交流学生名单通知相关部门、学院(中心)及交流学生。

第七条 外出交流学生按项目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与项目主办单位签署《西南财经大学外出交流学习学生协议书》等文件。

第八条 项目主办单位协调外出交流学生所在学院(中心),根据具体的交流学习项目协议对外出交流学生提前作好学业安排,确保交流学生按期完成学校的培养计划。

第九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处负责指导项目学生办理出国(境)学习的相关手续,项目主办单位负责对学生进行行前教育、督促学生了解学校学分转换、学历认证等相关规定,并向学生发放书面提示,内容包括行前准备、离校纪律、安全教育、外事礼仪、学习要求、返校规定等。

第十条 交流学习期间,学生自愿退寝室,需退寝室的学生按后勤服务总公司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外出交流学生未完成相关离校手续,擅自离校、出国(境)的,依照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和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学生外出交流学习期间,由项目主办单位对学生跟踪管理。若学生在外遇到突发状况或困难,项目主办单位应及时与接收学校沟通、处理,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学生所在学院(中心)等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 外出交流学生在项目结束后应按时返校。无故延迟或不返校、报到的学生,依照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和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处理,此间发生的一切行为由学生自行负责。

第十四条 外出交流学生返校后应及时到本人所在学院(中心)报到并填写《交流学习返校申请表》,学生所在学院(中心)、项目主办单位批准后,由项目主办单位填写《交流学习项目返校信息汇总表》,并报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后,交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完成交流学生学籍恢复工作并通知相关部门、学院(中心)及项目学生。

第十五条 外出交流学生完成返校程序后,可依照学校交流学生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有关办法申请学分认定。

第三章 接收交流学生管理

第十六条 经学校同意的国内接收交流学习项目,由发展规划处代表学校对外签订协议,对项目进行归口管理,项目主办单位按协议落实项目。

第十七条 发展规划处将接收交流项目信息通知学生工作部(处),由学生工作部(处)按照项目要求将交流学生统一分配至相应学院(中心),并通知相关部门办理注册、选课手续,根据交流协议通知有关部门安排接收交流学习学生的住宿,并办理校园卡、学生证等;相关学院(中心)负责来校交流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接收交流学习学生在学校就读期间的日常管理依照学校学生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学校负责调查核实接收交流学生的违纪行为,并将相关情况通报给派出学校,由派出学校按照其校规进行相应的处分或处理。

第十九条 接收交流学生的奖励与资助由派出学校负责。

第二十条 接收交流学生在完成交流学习任务后,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交流学习项目是指学校在本办法规定的平台发布的外出交流学习项目、接收交流学习项目。

交流学生是指参加学校交流学习项目的学校全日制在籍、在读的本科生和研究生,以及国内其他高校交流到学校学习的学生。

国(境)外留学生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其管理依照学校外国留学生攻读学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发展规划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西南财经大学交流学生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原文出处:https://oiec.swufe.edu.cn/info/1035/1688.htm